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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取消和下放第一批133项行政审批事项

日期: 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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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5月13日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之后,5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在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能源局)的共计28项,其中取消16项,下放管理层级12项。取消和下放的28项审批事项中,一是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强,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信息引导等实现有效调控的项目,如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通过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实现有效调控的项目,主要交由地方政府核准,并明确相应责任,如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权下放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下一步,我们一是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相应的取消和承接工作,对于国家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相应的承接工作;二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后的新情况,下功夫创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把精力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防止出现管理空当和漏洞。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与发展改革部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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