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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5-00177 [ 发文字号 ] 渝粮储规范〔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12 [ 发布日期 ] 2025-06-12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粮储规范〔20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提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保障能力,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




重庆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的指导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应急管理部门明确。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市、区县(含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以人为本、科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救灾物资品类、规模、数量和性质特点,合理配置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储备体系。储备应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本级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并留有一定安全冗余。原则上政府实物储备规模不低于所需物资的50%。

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直属库。根据地区灾害风险、年度灾害种类及储备实际,确有需要的,市粮食和储备局可委托有关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代储。

第五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的购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构建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商财政、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救灾物资库建设和救灾物资的购置、收储、轮换、管理、运输等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储备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明确,承储单位负责储备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和调运等工作,对储备救灾物资的数量、质量负责,确保储备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灾害预警研判、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下一年度救灾物资的储备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技术参数等。

第七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救灾物资储备年度购置计划,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救灾物资采购经费预算。

第八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购置计划和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救灾物资储备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紧急购置计划,以及财政部门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组织紧急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第十条  采购的救灾物资实行验收制。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质量标准及采购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具体验收方案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入库。承储单位应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填写入库单,组织物资入库。完成入库工作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告入库情况。

回收的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负责入库,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并作好登记。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应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做到规划布局与选址合理,建设规模应根据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库房应当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设施装置。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功能。

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库房原则上应当达到丙类库房要求。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以及出入库登记、日常巡查、值班值守、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做到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分类存放,码垛科学、安全、合理,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对本级启动救助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救助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可能发生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动用本级储备救灾物资。

各级党委、政府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要求落实。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的调拨坚持“就近调拨”和“先进先出”原则,提高调拨效率,避免或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八条  规范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程序,除前置调拨和支援调拨外,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应逐级申请。调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储备。

申请使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区县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预申请。预申请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申请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等。

(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后,提出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调拨初步意见,并预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意见,向市应急管理局正式书面上报市级储备救灾物资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分配方案、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使用正式申请后,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出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调用函,明确调拨物资品种(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调运时间要求、接收地点、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五)市粮食和储备局接到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调用函后,迅速启动调拨程序,向市级储备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下达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调拨通知单。

(六)市级储备救灾物资承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立即组织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出库,运输方式由市级储备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和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除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首批救灾物资确保6小时内送达。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驻渝部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

(七)调拨的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运抵当天,接收地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对接收的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进行装卸接收、清点验收、登记造册,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八)紧急情况下,使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申请、调拨指令等可先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上报、下达,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申请和书面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应明确紧急联络人。

第十九条  前置调拨是指根据天气趋势和灾情研判,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预先调拨救灾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前置调拨方案,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发出救灾物资调用函,向相关地区发出调拨指令。

市级储备救灾物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前置调拨后,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市粮食和储备局办理接收手续,作为本级储备救灾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支援调拨是指本行政区域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署安排,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支援调拨根据受援地有关需求事项,按照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指示要求,由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调拨。

第二十一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为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调拨救灾物资支持有关地区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冬春救助调拨方案,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调拨,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第五章  发放使用和回收报废

第二十二条  调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申请调用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物资发放,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级储备救灾物资发放单位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规范有序、去向清晰,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指导,各级储备救灾物资发放单位负责对物资使用者进行指导,明确妥善保管,严禁转让、租借或故意损毁等要求,确保救灾物资专项用于救灾所需,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回收类清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并结合救灾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原则,救灾结束后,需回收的救灾物资,由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做好统筹回收,物资发放单位具体承办,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根据地方需求可作为本级储备救灾物资进行存储;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使用价值的物资作报废处置。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救灾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支援调拨救灾物资不再回收。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执行。承储单位对达到建议储存年限,以及在储存过程中非人为因素致使质量下降、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救灾物资,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经检测,物资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按规定作报废处置,不得调用,不得流入社会;能够满足的,应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各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储备的救灾物资信息统计,完善储备库基本信息,及时规范填报、更新救灾物资基础数据,定期确认库存情况,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平台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定期向本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物资采购调拨入库、调用出库、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间、与上月库存、去年同期库存同比增减情况等。其中:市粮食和储备局每月将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库存情况函告市应急管理局;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每月向市粮食和储备局上报本级储备救灾物资相关情况,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的购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救灾物资管理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管理救灾物资所发生的物资保险、物资维护保养、人工、库内装运、业务培训和应急等支出。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管理费实行包干制,原则上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7%核算。

对于租用仓库存放救灾物资的,仓库租金据实核算,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仓库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同等仓储租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常规调拨的运输和搬运装卸等由申请调用地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地承担。支援调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支援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回收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缴入本级国库。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储备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各级储备救灾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各级储备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各级储备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各级储备救灾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以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救灾物资回收建议清单

2.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

3.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用函

4.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前置调用函


附件1

重庆市救灾物资回收建议清单

一、需回收的救灾物资

1.未动用的救灾物资;

2.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折叠床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公共救灾物资;

3.分散安置过程中,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救灾帐篷。

二、不需回收的救灾物资

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毛毯、毛巾被、夏凉被、折叠床、炉具、家庭照明灯等救灾物资。


附件2

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分,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发生       灾害,已转移安置人员      人。   区县(自治县)已启动      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现有储备救灾物资情况:

储备救灾物资使用情况:

因本区县(自治县)级储备救灾物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特申请调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详细清单见附表)。

特此申请,望批准。

附件:   区县(自治县)申请调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清单

     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附件

________区县(自治县)申请调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名称

用途

数量

规格型号

运输方式

目的地

到达时间

接收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用函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      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申请调用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需求,经研究,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向      区县(自治县)调拨   套(件)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详细清单见附表)。请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拨清单


   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调拨清单

调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名称

用途

数量

规格型号

是否可回收

运输方式

目的地

到达时间

接收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前置调用函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天气趋势和灾情研判,      区县(自治县)可能发生灾害,经研究,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向      区县(自治县)预先调拨   套(件)市级储备救灾物资(详细清单附后)。请与当地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前置调拨清单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附件

重庆市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前置调拨清单

调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名称

用途

数量

规格型号

是否可回收

运输方式

目的地

到达时间

接收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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