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3〕1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
(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全市“十四五”规划532项重大项目清单,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向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强化项目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等交通领域重点项目。因地制宜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模式,拓宽项目收入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开发。(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参与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停车设施等资产价值,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
(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水利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城乡供水、灌区灌溉等水利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市级水利投融资主体通过参股、股权合作、特许经营以及水利资源优先开发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转让涉水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水利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能源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项目。支持民间资本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加大项目布局投资力度,在重庆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过程中担当重要主角。发挥好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创新引领作用,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人工智能、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围绕数字重庆建设,选择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的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存储和算力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鼓励民间资本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3000万元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的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养殖。鼓励民间资本探索开发乡土资源,盘活农村低效闲置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挥好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撬动作用,用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
(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化创意、旅游设施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静脉产业园、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项目。支持民间投资参加国家储备林、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支持民间投资多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成渝地区企业联合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重点围绕文化旅游、仓储物流、消费商贸等领域,加强民间投资REITs项目策划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发行REITs产品。加强项目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市级有关部门)
(十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盘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场馆等国有存量资产。建立盘活资产台账,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资金,对纳入盘活台账并由民间资本参与成功盘活的国有存量资产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三、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间投资需求的融资产品,合理提升民间投资贷款规模和占比,降低利率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绿色低碳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支持民间投资主体直接融资。支持民间投资主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加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介辅导和发债增信,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增信支持。发挥好1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健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等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民间投资项目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服务保障。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民间投资项目银行融资需落实的前置要件。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可将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地块,分期、分宗、分层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增强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级有关部门)
(十八)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投资。鼓励市和区县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通过联合投资方式的,双方合资比例在招标环节进行明确。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落实优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改项目投资。安排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15亿元,重点支持我市支柱产业提质增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技改投资等方向。对民营企业实际发生技改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分档给予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将民营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各区县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将其计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招商投资局,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民间投资政务服务
(二十)坚决破除民间投资隐性壁垒。坚决打破民间投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进入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违规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对民营中标企业在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方面“加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在安排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交通、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等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车船税、城市建设配套费、水利专项资金支持。对政府采购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他金额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政府投资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二)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规范港口、机场、高速公路等经营性收费,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进一步挖潜降低企业物流、用电成本。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执行0.1—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鼓励民间投资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征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三)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快清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将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建立快捷通道。提升民间投资企业主体信用信息修复效能,优化“信用中国(重庆)”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一次申请,同步修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四)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市级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动态、财政金融政策等信息,加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探索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试点,帮助民间投资主体更好地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五)畅通民间投资问题反映渠道。明确一批全市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建立政企亲清“朋友圈”,精准回应投资主体关切诉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壁垒、招标投标不公正待遇、投资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以及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分类转交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六)强化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明确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对各区县民间投资增速等指标实施晾晒、赛马比拼。对梳理项目清单、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对民间投资增速、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调度评估,压实各方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营造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对促进民间投资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激励,适时选择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的区县,交流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加大民间投资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