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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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粮规范〔20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安排,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经市发展改革委第68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以及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六大方面。不得用于土地拆迁、新建或改扩建饲料加工厂房、检测中心楼房、物流运输车辆、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特色休闲小镇、接待中心、专家楼、办公生活设施、综合服务区等与实施项目无关内容。

第三条 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以增强我市优质粮油供给能力,提高粮食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粮油消费升级需要为目标。

第四条 通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充分运用2017年以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既有成效,大力推进“三链协同”,深入实施“五优联动”,做实“六大提升行动”,打造“十四五”时期优质粮食工程升级版,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全市和区县(自治县)实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的统筹指导。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立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协调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第六条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抓好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按期推进。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下达和财政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七条 市粮食局根据国家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牵头编制完善《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和市级部署,结合实际,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建设方案。

第八条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申报,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策划。企业(单位)应按中央和市级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要求,结合自身优势,认真开展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完善相关手续,明确项目相关情况。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企业(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审核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并汇总辖区内项目报市粮食局。

第十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评审组,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总体建设方案及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年度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结合评审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一经下发,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向市粮食局进行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单位)应按项目类型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工作。严格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国家和市级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并对项目质量、资金安全等承担终身责任。实施企业(单位)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不定期开展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调度,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实施企业(单位)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确需进行变更的,由实施企业(单位)提出,报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设地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需由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粮食局审批。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未经市粮食局批复随意进行重大项目变更的,视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实施企业(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及时完善、收集项目全过程资料,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以备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实施企业(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市粮食局批复同意后终止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包括但不限于市级优质粮食工程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文件、市级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主要采取“企业(单位)申请+区县(自治县)验收+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二十条 实施企业(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备案实施方案、市级下达的项目计划以及《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等,逐项对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开展第三方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实施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实施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再次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报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验收合格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区县(自治县)绩效评价及验收的基础上可组织市级抽查。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核算后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以适当倾斜支持。对已获得其他同类型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鼓励区县(自治县)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与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叠加补助总额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投资,并由区县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施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项目预算 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评审后由市粮食局进行公示,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实施项目督导。实施企业(单位)严禁擅自进行项目变更,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实施企业(单位)随意进行项目变更、未专款专用、套取专项资金、限期未整改到位或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等情况,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调整项目计划,收回相应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支持其参与申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7月5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发改粮食〔2019〕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

 

附件

                       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

 

一级

指标

分值

二级

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

评分标准

得分

项目决策

10

项目筹备

10

方案制定

5

企业是否制定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是否制定具体方案(0-5分)。

 

组织机构

5

企业是否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是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0-5分)。

 

项目管理

30

项目实施

15

合同管理

2

是否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开展项目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执行(0-2分)。

 

廉政建设

2

相关主体是否执行有关廉政管理制度

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2分)。

 

项目监督考核有效性

6

项目实施企业对项目实施的监督考察是否执行有效

1.若项目在建设中出现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并被市级部门通报(含会议通报),出现2次(含本数)以下扣2分;3次(含本数)以上扣3分;
2.按时在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项目建设情况,出现2次(含本数)以下晚报、错报扣2分;3次(含本数)以上晚报、错报扣3分。

 

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性

5

相关主体是否执行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是否按照制度规范实施

1.相关主体是否执行有关档案管理制度(0-2分);
2.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保存完整,整理规范(0-3分)。

 

资金管理

15

资金使用合规性

10

企业规范使用资金情况

1.企业自筹资金全部到位,并用于项目建设(2分);                       
2.资金实行专账管理(3分);
3.企业采买设施服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合同及资金收支票证符合财务规定(3分);                                           
4.无违规挪用资金行为,未出现截留、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2分)。

 

5

项目审计

经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无重大问题(0-5分)。

 

项目产出

30

产出数量和质量

30

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

30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内容实施建设

1.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渝粮规范〔2022〕4号)文件要求(10分);
2.是否完成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的全部实施内容、完工率100%,并可以投入使用(0-20分);
3.项目实施周期超计划文件要求,扣0-10分。

 

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

30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内容实施建设

 

粮食质量追溯提升行动

30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粮食质量追溯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内容实施建设

 

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

30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内容实施建设

 

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30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建设方案要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内容实施建设

 

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

30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是否按照市粮食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内容实施建设

 

项目效果

30

项目效益

30

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

30

储粮水平和品质保障能力提升情况

1.切实提升储备粮质量,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有效供给(0-15分);                     
2.着力推动粮食储备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0-15分)。

 

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

30

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提升情况

1.优质粮油产品市场供给数量、市场占有率较未实施项目建设前提升10%以上(0-15分);
2.带动农民增收取得实效(0-15分)。

 

粮食质量追溯提升行动

30

质检中心检验数据质量的提升情况

1.建设完成后可检验指标增加和准确度提升(0-15分);
2.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可追溯(0-15分)。

 

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

30

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装备情况

1.使用装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0-15分);
2.新设备装配有效提升工作效率(0-15分)。

 

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30

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情况

1.成品粮油仓储存储能力大幅提升,存储环境大幅改善(0-15分);
2.应急设施布局更加优化完善,响应更加迅速高效(0-15分)。

 

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

30

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情况

1.粮油全链条节约、减损以及健康消费效果大幅提升(0-15分);
2.有效带动、宣传、营造爱粮节粮以及健康消费良好氛围(0-15分)。

 

得分合计

 

备注:一级指标“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分值,分别根据项目所属三级指标进行评定打分。

单位负责人:          验收组长: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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