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4号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强化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行业需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引导优势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一)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研究制定产业技术标准、规范、导则等;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四)建立成果转化的有效渠道,形成持续不断的源头技术和产业技术供给;
(五)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按照我市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负责研究编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申请报告、评价运行情况,研究产业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和创新能力项目建设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等。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申报单位)落实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承担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运行评价资料。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需要,聚焦重点领域和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建设。适时发布申报领域指南,明确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待工程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的自我发展良性循环能力;
(四)建立了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实施主体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结合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和填写评价数据表,报送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论证结果,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并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建设目标、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设期结束前,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建设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建设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建设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施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一)建设主管部门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于4月1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并汇总相关评价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评价材料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予以确认,并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我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重庆海关,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十五日内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试行)
为规范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申报单位)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提出工作指南。
申请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申报单位),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数据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需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数据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
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附件:1﹒《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3﹒《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4﹒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包括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包括申报单位及主要合作单位概况;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发展战略、近三年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包括机构设置与职责、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包括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及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相关附件。
附件2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202 年度)
一、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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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 □生物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 □节能环保 □数字创意 □相关服务业 □其他领域 | ||||
运行模式 | □法人实体 □非法人实体(依托单位: )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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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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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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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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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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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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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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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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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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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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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仪器和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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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部在研项目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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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中: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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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中:市级及以上委托任务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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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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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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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报告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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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PCT专利申请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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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报告期内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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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鉴定)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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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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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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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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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加盖主依托单位公章。
2. 报告期: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报告年度前三年1月1日至报告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期。
3.产业领域中若勾选其他领域,请在横线处填写所属的产业领域。
二、指标解释和说明
工程研究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工程研究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报告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报告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报告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的比值。
4.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指全职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其中高级专家包括“两院”院士、国家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国家级人才;重庆市“鸿雁计划”“英才计划”中优秀科学家等市级人才。
5.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报告年度内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独立办公建筑面积。报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7.仪器和设备原值。报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8.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9.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年度内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数。
10.市级及以上委托任务经费。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年度内承担的与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委托任务的经费。
11.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13.报告期内被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14.PCT专利申请数。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并被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数。
15.报告期内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报告期末,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16.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鉴定)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年度内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鉴定)的数量。
17.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须与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方向相关,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的新产品。
工程研究中心所依托建设单位是企业,按照企业所属领域的不同,纳入新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范围不同。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建筑业等工程类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工程研究中心所依托建设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新产品销售收入以技术成果转化在受让方形成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算值。
18.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所依托建设单位,在报告年度内研发的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的全部收入。
19.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年度内获得的与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数量。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申报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1﹒高级专家、博士证书;
2﹒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3﹒专利信息统计表(含项目名称、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授权公告日);
4﹒参加制定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
5﹒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6﹒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7﹒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
附件3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报告年度技术创新及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析本领域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创新体系建设,包括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工艺及产品和装备开发;研究制定产业技术标准、规范、导则等;工程化辐射和推广,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培养行业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关键共性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主要介绍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及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三级指标权重 |
创新投入 (30分) | 研发投入 (18分)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9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人 | 9 | ||
人才培养 (12分)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4 | |
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
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 人月 | 4 | ||
创新条件 (35分) | 平台支撑 (10分)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5 |
仪器和设备原值 | 万元 | 5 | ||
承担任务 (25分) | 全部在研项目数 | 个 | 9 | |
其中: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数 | 个 | 5 | ||
其中:市级及以上委托任务经费 | 万元 | 5 | ||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 | 个 | 3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
创新产出 (35分) | 研发成果 (15分) | 报告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6 |
其中:PCT专利申请数 | 件 | 4 | ||
报告期内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5 | ||
成果转化 (20分)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鉴定)数 | 个 | 6 |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7 |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 | 万元 | 7 | ||
加分 (≤8分) | 加分 (≤8分) | 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 |
| 2 |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