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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30

2021年7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渝发改规范〔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对政策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强化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我市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过两次门户网站公示,充分征求服务对象、市司法局、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针对多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及上海、四川等省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相关结构、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补充完善。在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管理、组织形式、年度评价考核、评价等次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一是总则,阐明了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原则及主要任务。

二是组织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实施主体单位(申报单位)各自职责。

三是申报认定,明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制定申报程序和认定程序。

四是考核评价,依托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考核,划分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五是鼓励政策,明确对工程研究中心在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及创新能力提升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做大做强。

六是监督管理,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过程中相关情况发生变更、信用管理,以及对失信的处理。

七是附则,明确工程研究中心命名的统一格式、解释部门、生效日期等。

    三、《管理办法》的运用

我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以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常态化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整合一批交叉平台,淘汰一比运行不好的平台,并从严开展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认定。采用“动态调整、适时补充”方式,提高平台的影响力和含金量,推动工程研究中心高质量发展。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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