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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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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心城区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应加快出台本地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下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中心城区乡镇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由区政府按规定建立。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委提供。

三、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我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按程序审核发布实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各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七、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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