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模式 您好,请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关于《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29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渝发改规范〔2020〕1号)(以下简称“加价制度”),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价制度”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通过专题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反复讨论修改,并报市政府同意,形成“加价制度”,近期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

二、“加价制度”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户适用本“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主要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制度,不执行本“加价制度”。

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中心城区乡镇以及中心城区外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进度,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建立。

三、“加价制度”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用水量按照本“加价制度”执行。

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加价制度”主要内容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水资源禀赋情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参考北京、上海、成都、贵阳等地执行情况,将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只对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定额内的水量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用水综合水价(目前包括基准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执行。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仅在基准供水价格基础上上浮0.5倍至1.5倍不等。

(二)计费周期

考虑到我市非居民用水存在季节性差异,参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超定额水量核定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各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等配套政策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918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