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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1-00627 [ 发文字号 ] 发改价格〔2021〕1618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采暖季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618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心城区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现行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2021年采暖季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下同)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074/立方米调整为2.576/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3.184/立方米调整为3.686/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现行4.68/公斤调整为5.42/公斤)。

二、政策执行时间

中心城区采暖季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111日至2022331日;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128日至202257日。

三、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级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以及车用CNG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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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价格〔2021〕161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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