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为保障粮食市场供应,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要求,制定《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执行预案》)。
二、主要内容
《执行预案》要求各区县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实施、监测等工作。《执行预案》共18条。
(一)执行区域、时间、启动和停止条件(第1—3条)。执行区域为重庆市各辖区;执行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执行期内出现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县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关于中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及质量等级要求(第4—5条)。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价格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
(三)关于政策执行主体、收储企业的义务(第6—8条)。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其所属子公司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企业。没有市储备粮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区县,由市储备粮公司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任务的承储企业中选定收储企业。
(四)关于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资金来源及管理(第9—10条)。收购所需贷款由农发行市分行承贷,保管费用补贴、轮换价差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数量检验费补贴等费用,参照《重庆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渝财产业〔2021〕196号)执行。
(五)关于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验收及食品安全指标管控(第11条)。发现入库中晚籼稻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重庆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142号)依法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六)关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储备粮公司、委托收储企业的责任和生效时间(第12—18条)。市粮食局负责协调、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储备粮公司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中晚籼稻收获工作;农发行市分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实施信贷资金监管;市储备粮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收储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中晚籼稻库存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