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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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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

执行预案》的通知

渝粮规范〔2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农发行市分行,市储备粮公司: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要求,为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切实保护农户种粮积极性,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制定《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2年7月29日   

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执行区域和时间:中晚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重庆市各辖区;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收购进度五日报确定的集中收购期,执行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二条 价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当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政策。

第三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时间内,当我市出现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会同相关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市粮食局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区县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第四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

第五条 市储备粮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市储备粮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企业;没有市储备粮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区县,由市储备粮公司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任务的承储企业中选定委托收储企业(以下均简称收储企业),并向市粮食局报告。收储企业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在与收储企业签订的承储合同中,就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企业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收购网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收储企业应通过安排集并、及时增加收购网点等方式,解决仓容问题,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第八条 市储备粮公司组织指导收储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及时挂牌收购,并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收储企业,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中晚籼稻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本预案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中晚籼稻;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储备粮公司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当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积极创造条件,对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第九条 收储企业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市储备粮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市分行承贷,收储企业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农发行市分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保管费用补贴、轮换价差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数量检验费补贴等费用,参照《重庆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渝财产业〔2021〕195号)执行。市储备粮公司应自中晚籼稻入库当月起,按季将补贴资金预拨付到收储企业,并根据实际储存时间及数量据实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公司牵头及时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收储企业和负责检验的质检机构对验收结果负责。市储备粮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验收结果,按品种于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汇总报市粮食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分行备查。

对验收合格的,要归纳整理并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具体到货位,明确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入库中晚籼稻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以下简称超标粮食)的,按照《重庆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142号)依法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市储备粮公司应将超标粮食情况在本预案结束后3个月内汇总审核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不得用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要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协调组织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预案执行期间,市储备粮公司对收储企业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及时汇总并进行审核;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市粮食局,抄送农发行市分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协调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储备粮公司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安全储存管理等,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市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加强对市储备粮公司的指导。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中晚籼稻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发行市分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市储备粮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收储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中晚籼稻库存管理等工作。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粮食、财政、农业农村、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把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市储备粮公司及收储企业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最低收购价政策更好地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

市储备粮公司未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由市粮食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由市储备粮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储备粮公司、收储企业违反本预案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市粮食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1〕141号)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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