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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日期: 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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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6473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院和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561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价的,有无规避国家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形式变相涨价的;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五)各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行为;

(六)各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虚记使用数量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及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执行;有无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九)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有无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十)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自2006825开始至1115结束。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进行,各地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宣传、培训工作;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910月,各地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115日。

四、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这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实施,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医疗机构(含驻主城九区部队医院)、市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市级药厂、市级药品经销单位(批发)由市物价局进行检查;市级以下医院(含厂矿职工医院、主城九区外的部队医院)、区县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各药品零售企业由所在地物价局进行检查。下查一级的单位另文通知。

五、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将这次检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重大问题做到及时上报请示,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检查安排和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检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各区县在安排这次检查工作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要根据医药行业的新特点,与时俱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根据调查提纲认真收集相关资料,从而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与总结报告一起上报我局。

(五)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检查。对那些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市物价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加强信息交流,重点检查阶段实行信息旬报制度及时反馈检查情况(传真电话67512293),检查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15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3.《重庆市医药行业价格调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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