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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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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修订和增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渝价〔2006650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疗机构:

我市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试行了两年多,根据临床实际应用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需要对个别矛盾突出的项目及价格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对我市近年来开展的一些新的医疗项目进行规范。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决定对《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部分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补了部分新项目和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对照医院级别进行调整并修订项目和价格,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作好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

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于20061120起执行。

 

附表: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表(二级医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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