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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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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

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渝价〔2007399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环保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需持国家或市环保局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物价局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提高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凡市环保局直管发电企业需提前15日按规定报请市环保局批准并报告市物价局和市电力公司;其他发电企业需提前15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

三、燃煤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但未同步运行的、安装脱硫设施且同步运行但未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或由于发电企业责任造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相应扣减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煤发电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启烟气旁路通道的,经市环保局核实,扣减当月全部脱硫电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在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修复。限期内未修复的,故障时间视为脱硫设施停运,其上网电量不执行脱硫电价。

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报送上月脱硫设施运行有关数据,主要反映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等指标(详见附表一)。

七、重煤集团公司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报送供各燃煤发电企业上月煤质平均含硫率(详见附表二)。

八、电网企业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和市环保局报送各燃煤发电机组上月实际上网电量。

九、脱硫投运率为脱硫设施月有效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月运行时间的比率。环保部门会同电网企业负责核定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报物价局。同时通过重庆环保网向社会公告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

十、市物价局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市物价局上缴市财政局,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十一、重庆市物价局于次年1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主要新闻媒体及重庆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全市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

 十二、电网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脱硫投运率高、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发电。对脱硫设施故障期间和脱硫设施检修期间的燃煤发电机组,电网应调减发电负荷或停止调度。

十三、接入地方电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审批、监测资料报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经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并报经市物价局确认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燃煤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在收到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执行脱硫电价或标杆电价的决定。

(三)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管理的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和市物价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

附表一:重庆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资及运行费用基础数据报表

附表二:重庆市燃煤发电企业煤质含硫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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