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08-01-20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渝价〔200830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的规定,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和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米、方便面、菜籽油、色拉油、大豆油、纯牛奶等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列入申报名单的企业其相关产品提价前应按规定向市物价局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米、面粉、方便面、菜籽油、大豆油、色拉油、猪肉、鸡蛋、纯牛奶、液化石油气等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列入备案名单的企业其经营的产品调价应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提价申报的生产企业名单,市物价局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名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具体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申报和备案企业名单由市物价局于2008120日上午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相关企业名单的标准。

提价申报针对的是生产企业,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市场影响大的少数生产企业。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市、区县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三、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

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影响企业自主定价,更不是冻结物价。《办法》重点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四、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

市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在启动干预措施24小时内建立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基础数据库,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的范围传导。要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要加强价格监管,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应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应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生产经营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在受理提价申报之后,要及时向经营者反馈有关意见,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以上通知,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一并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和联系电话于120报市物价局临时价格干预工作办公室(传真电话:67512711),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畅通,从121开始,每周一中午12:00前将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市局。各区县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市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08120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

4《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1号)

5重庆市调价备案申报表格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