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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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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
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一日  渝价〔2009〕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考虑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 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Ⅱ)(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具体最高零售价格为:一价区每吨由7470元调整为7770元;二价区每吨由7570元调整为787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具体最高零售价为:一价区每吨由6725元调整为7025元;二价区每吨由6825元调整为712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1、重庆市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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