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
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渝价〔2006〕397号
重庆渝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正式收费的请示》(渝邻高司【2006】22号)收悉。根据国家及我市收费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渝邻高速公路正式收取通行费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全长
二、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一类车收费标准确定为0.6元/车.公里。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152号和渝府[2005]153号批复,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的收费主体为重庆渝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全段设置草坝场1个主线收费站和黑石子、沙坪、王家、草坪、高嘴、大湾共6个匝道收费站。
四、对装载及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装载其他货物则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计收车辆通行费。
五、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客座位和载重吨位计收。不能载货的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比照同类车型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以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
六、改型、改装和降低质量(降吨位)的车辆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文件规定核定车辆吨位和分类。
七、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
八、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通行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办法编制《重庆渝邻高速公路各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一)
九、凡通行渝邻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十、装载质量超过40吨(不含40吨)的重型车辆,超过120吨的大型平板拖挂车以及超宽、超高车辆须依法经批准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通行。
十一、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通行费外,另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二、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十三、你司收费时应设立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十四、根据重庆市政府与重庆渝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经营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特许权的期限为30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算(
十五、本批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