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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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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

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渝价〔2011466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12月我们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9]481号),核定了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并从2011110起试行,试行至今执行情况良好,未接到有关涉税鉴证业务收费的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将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重庆市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市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二、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分段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12110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9]481号)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013912210579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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