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6年6月17日 渝价〔2016〕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商业用电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中小
化肥生产用电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2016年6月1日起,下调除优待类大工业用电以外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0055元(见附件1.2)。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价另文下达。
三、电价调整后,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五、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