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渝价〔2017〕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
二、公证机构在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64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28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09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