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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06

2021年12月 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发改规范〔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提出深化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和方式,健全规范价格调整机制,严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我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次公布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包含了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所列项目,并根据我市实行情况,将“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签发执行证书”、“收养、章程、决议、户籍注销、国籍”公证服务收费继续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降低收费标准

不同程度地降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幅为5%-50%。

(三)制定减免政策

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四)居民房产继承、遗赠计费方式

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可按受益额和按房产面积两种计费方式计费,从低选择。单套居民房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公证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公证机构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情况,加强监管。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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