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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1-00621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

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党工委政法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21〕1081号)精神,进一步规 范我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了《重庆市 实行 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 实行 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 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 、 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 、 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收费用 。

五、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六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 〕10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

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1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4%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从低选择。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60/平方米。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对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证服务费。

3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2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75元。

3

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600元(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每件加收400元)。

4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475元。

5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

每件收费95元。

6

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每件收费150元。

7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

每件收费380元。

8

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每件收费285元。

9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10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11

签发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二、证明文件文书

1

公民个人的证书(执照)

每件收费285,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2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

每件收费380元。

3

文本相符

每件收费285,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4

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95元。

5

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日期

每件收费285元。

6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每件收费380元。

 

 

文件下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部门解读:

《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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