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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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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渝价〔2006683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和《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6]610号),全面推进我市成本监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成本监审制度建设。各地要按照《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内部工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成本监审机构,制定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定价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听证代表。

二、加强政策学习与研究。我市成本监审工作起步较晚,成本监审工作经验相对缺乏。各地应深入学习领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政策,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对监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出现的问题,要善于归纳和总结,探索成本监审新举措新方法,加强和市局及区县间的沟通,积极开展成本监审课题研究。

三、强化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各地在做好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统筹安排监审力量,针对社会关注的垄断性行业,积极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及时掌握垄断行业成本变化情况,加强成本约束。

四、加强成本监审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建设。通过内部调配和社会招考,将知识结构合理、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成本监审队伍中来。切实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解决成本监审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需要。

五、统一规范成本监审工作。为实现成本监审方法规范化、内容标准化、表式统一化,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政策,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成本监审必备文书格式》,对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7种文书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各地可按照文书格式(见附件一)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二)印制使用。同时,统一成本监审专用章。各区县成本监审专用章名称统一为:××区县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成本监审专用章为长方形,尺寸为:6cm×2cm

六、加强对成本监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42号令的要求,市局将加强对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行为的监督,纠正未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而制定价格的行为,严禁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以及在成本监审时向经营者收取费用。同时,还将建立全市成本监审工作监督考评制度,对各地成本监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评成绩优秀的,进行表彰和奖励;考评成绩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加大成本监审工作交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本监审工作先进经验,推动全市成本监审工作开展。

附件一:重庆市成本监审必备文书格式

附件二:重庆市成本监审必备文书格式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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