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19〕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到13%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中单一制用电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1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价格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电价政策,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政策宣传,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 重庆电网输配电价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