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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政策问答


一方面,《条例》注重引进激励,让人才“来得了、留得住”。《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将数字经济领域的高层次、高技能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目的在于以切实的安居保障和畅通的职业发展通道增强重庆的城市吸引力,解决人才跨地区流动的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条例》强调自主培养,为人才“铺好路、搭好台”。《条例》要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理规划设置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并鼓励企业与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既从教育源头扩大数字经济领域人才供给,又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培养出更多懂理论、会实操的复合型人才。


《条例》确立了“底线守住、上限放宽”的监管思路,目标是“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让服务跑在需求前面”,做到既防住风险,又留足创新空间。

在“放宽上限”上,《条例》第四十八条确立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特别是探索“沙盒监管”制度。即监管部门设定不触碰安全底线的弹性空间,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允许企业在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其创新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从而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在“守住底线”上,《条例》强化了科技伦理审查和数据安全保障。对于涉及个人信息、人工智能伦理、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活动,必须在研发和应用全过程进行客观评估。明确要求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同时完善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确权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依法保护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第三十七条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出资、融资担保、资产入表等活动的证明。《条例》施行后,企业依法完成登记,数据资源就有了明确的法律权属,为后续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供给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两个方向拓展供给渠道:一是推动公共数据编目、归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二是鼓励大型企业、平台企业加大数据供给,支持企业数据跨行业共享共用、与公共数据融合利用。

流通方面。《条例》第三十九条构建了场内场外相结合的数据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降低交易成本。目的就是让数据买卖有规矩、有渠道、有保障。

资产化方面。《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入股、质押;第三十八条鼓励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收益分配机制,公共数据用于产业发展的可收取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些制度安排,为数据从资源到资产、从资产到收益的转化提供了明确路径。


第一是丰富应用场景,解决“在哪用”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运营。依托“车路云一体化”试点,推广智慧公交、无人配送等业态,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聪明的车”驶上“智慧的路”。

第二是强化产业链协同,解决“谁来造”的问题。既要发挥整车企业的带动作用,实现“整零协同”,更要落实第十六条,大力培育智能原生企业和具身智能产业。支持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研发和生产全流程,发展智能座舱、自动驾驶算法、智能芯片等核心技术。

第三是夯实数字底座,解决“承载力”的问题。《条例》要求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构建多元协同的算力网络。因为无论是自动驾驶模型训练,还是工业仿真的渲染,都离不开强大的算力支持。通过建立算法模型平台和开源社区,为汽车产业的智能化转型提供坚实的算力底座。


一方面,《条例》注重夯实基础支撑。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算法、算力三大要素。《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库、模型库、算法库和开放平台建设。目的在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研发门槛,让更多中小开发者能够便捷获取训练数据和基础模型资源,把精力集中在场景创新上。

另一方面,《条例》强调拓展应用场景。技术只有融入场景,才能真正创造价值。《条例》要求构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速落地。这一安排既为新产品、新技术提供试验场,也以场景开放牵引技术迭代,让人工智能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再走向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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