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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通知,从1999年10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

日期: 199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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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通知,从1999年10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对政府定价的药品,继续实行GMP与非GMP两种价格体系。并对现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价格。同时,要求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虚假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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