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市功能,加强对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及经营停放业务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
建设管理办法》(重府12号令)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中规定停车场收
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六区室
内一级以上停车楼(场)的收费标准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场的收费标准。各区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内其他机动车服务收费审批管理工作。《办法》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及
收费标准来确定。
    该办法出台后,由于我们实行停车累进递减的办法,24小时停放收费实行限
额,避免了以往停车场按小时累计计算,规范了我市的停车场收费行为,改善了
我市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广大车主的拥护。
    全市在按《办法》贯彻执行过程中,于2000年7月下旬收到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计价格(2000)93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规定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的性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既,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或政府定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
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此,我市原制定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发生了矛盾,鉴于我市现实情况,我局将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情况上
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国家计委制定的《停车服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精神,现重新制定《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维护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对主城六区
(含高新区)的停车库(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区县(自治县、
市)停车库(场)服务收费,按国家计委(2000)933号第五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
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我市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主城六区(含高新区)室
内一级以上停车收费标准及机场、朝天门码头、市管旅游景点、火车站(场)的
收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可在不突破市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审批,凡已纳入物
业管理的,其分级管理权限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
[1999]39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
的,一律与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重庆市经营性停车场等级标准。
    附件三-1、重庆市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三-2、主城六区(含高新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停车收费
标准。
    附件一:
           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
护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
933号)通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
办法》(重府1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主城六区(含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
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地区经当地区县(自
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
均遵守本办法。
    二、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主城六
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地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
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主城六区室内一级以上停
车场收费标准,以及机场、朝天门码头、市管旅游景点、重庆火车站场的收费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管理工作,可在不突破市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具体收费实施意见。
    五、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的核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申请报告、经营停车场许可
证、停车场面积、停车位、出入通道及设备资料等内容,根据分工管理权限,报相
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放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
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七、鼓励设置免费停车场所。城市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在保
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
2吨以下(含2吨)或12座以下(含12座)机动车为小型车;2吨以上或12座以上机
动车为大型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低于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
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和递减办法。
    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
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经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属政
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需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
行亮证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
行查处。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社
会反应强烈的不合理收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上一级
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十三、在制定或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召开
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十四、重庆市物价局原制定的《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
(2000)392号予以废止,凡过去对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
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重庆市经营性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一级: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在五十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二个。
    3、设有自动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的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24小时接待服务。
室内二级: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1、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2、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3、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室外一级:
    1、地在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在五十个以上,场内有规范的停车线,设有双车道进出
口。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
务。
室外二级: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点)。
    2、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
    3、设有完善的消防完全设施。
    4、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附件三-1:
           重庆市经营性停车(楼)场收费标准
等级        停放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时间           (元/小时)
室内一级  二小时内  小型车   3-5      1、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
                                   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室内二级  二小时内  小型车   2-4      2、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
                                   内不得超过1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30元。
室内      二小时内  大型车   3-6      3、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
(不分一、                         内不得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二级)               		      4、摩托车低于小型车标准核定。
                                      5、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
                                   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室外一级  二小时内  小型车   2-3      1、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1元计收。12小时
                                   不得超过1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
室外二级  二小时内  小型车   1-2      2、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1元计收,12小时
                                   不得超过8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15元。
室  外                                3、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
                                   内不得超过1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30元。
(不分一、二小时内  大型车   2-4      4、摩托车低于小型车标准核定。
二级)                                5、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
                                   型,一律按每小时1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注:一、月租车位在本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停车1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附件三-2:
   主城六区(含高新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停车收费标准
时间       车   型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元)
白   小型车、摩托车             每台次停车1小时内            1
天   大型车(含渝州牌加长货车)                              2
     绞接车、拖挂车、超长车                                  3
夜   小型车、摩托车             每台次停车2小时内            4
                                停放超过2小时直至次日晨7时内 6
     大型车(含渝州牌加长货车)	每台次停2小时内              6
间                              停放超过2小时直至次日晨7时内 8
     绞接车、拖挂车、超长车	每台次停车2小时内	     8
		                停放超过2小时直至次日晨7时内 10
按   小型车、摩托车	        当晚7时至次日晨7时内	     130
月   大型车(含渝州牌加长货车)		                     170
计   绞接车、拖挂车、超长车		                     210
算   
说明:1、白天指早晨7时至下午7时。停车超过一小时以上,按一小时计算
         累计加收、以此类推。
      2、夜间指当晚7时至次晨7时。
      3、白天停车超过下午7时,另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夜间停车超过次
         晨7时,另按白天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