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
见》(渝府发[1997]43号)的要求,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经2001年5月14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房租、完善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依照房屋结构等级、地区类别,将全市直管和
单位自管公有出租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70元—2.44元,“租金基价表”附后;
租金调节因素及附属设施的额度不作调整(“租金调节因素价目表”附后)。
对于196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及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本次租金改革,
其租金维持原标准,不作调整。
二、特殊对象,给予减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下列特殊对象实
行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干部及已故老红军的配偶,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原标准,
不作调整;
享受定期补助的红军、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及上述人员去世后的配偶,
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原标准,不作调整;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其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本次提租前的标准。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已离休的老干部及已故老干部的配偶,本人所住
房屋提租后的租金,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70%,租金增支部分减收后仍超过10元以上
的,住房出租单位免收其超过10元以上部分。
(三)承租人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
残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且享受定期补贴的老复员军人,本次提高租金标准后,住房出租单
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50%。
截止2001年8月31日,承租人或承租人配偶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
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本次提高租金标准后,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
支部分的50%。
(四)承租人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退休职工以及一方病故,而另一方仍在职的,本次提高租金标
准后,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30%。
办理减免租金的手续:
1、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及退休职工,凭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
租金手续;
2、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凭重庆市民政局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抚
恤金领取证》和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3、享受定期补助的红军及老复员军人凭重庆市民政局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
证》和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4、革命伤残军人凭民政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
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5、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凭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
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6、下岗职工凭《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领取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凭《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
租金手续。
三、统一政策,规范运作。本通知租金标准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
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参照本通知租金标准,由当
地人民政府制定,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本市部分先行调整过租金,现在执行的租金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再行提高
租金额度,以保证全市住房租金改革规范、有序、健康地进行。
各类企业的住房租金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租金改革的实施细则,经本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四、管好租金,搞好服务。各住房出租单位要加强租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出租住房的维
修制度,方便住户,接受监督,使提高住房租金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房屋完好率同步发展,以确
保居住安全。
五、全市各住房出租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准确无误地核算好租
金数额,以保证提租工作稳定地进行。
六、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违反房租价格政策,擅自提租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从严查查处。
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租金基价表”及“租金调节因素价目表”见《物价公报》2001.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