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渝府发[20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
通委员会研究,现对我市公路渡口车辆过渡收费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公路渡口车辆过渡费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见附表)。同时,取消原部
分地区按早、晚过渡加倍收费以及枯水期、洪水期分别作价的有关规定。 
    二、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上述收费不分空车、重车。
    三、渡口所在地政府物价、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
渡口过渡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备案。
    四、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过渡均应缴纳过渡费。
    五、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批准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
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车辆
过渡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从二ΟΟ一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路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序号  车辆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摩托车        二轮      每车每次  3               
                    三轮               4               
2     1吨(含)以下货车         每车每次  5               
      10座(含)以下客车                              
3     1吨以上货车             每吨每次  5               
      10座以上客车                                    
4     超长、超高、超宽和超    每吨每次  10              
      轴载质量及装载易燃易                            
      爆、易腐蚀、污染货物                            
      的车辆                                          
说    1、 上述收费标准不分早晚期、枯水洪水期和空重车;    
明    2、 尾数不足1吨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3、 单独渡运的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渡运单位协商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