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严格遵照
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
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修复。本通知从2002
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未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破坏航道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轻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5m2或体积在5m3以内)每次200元;
    2、中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6 m2—10 m2或体积在6 m3—10 m3以内)每次400元;
    3、重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11 m2—30 m2或体积在11 m3—30 m3)每次600元;
    超过面积30 m2或体积30 m3按上述标准重复计算。
    二、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及船闸设施:
    1、撬、抬、拆、运走航道整治建筑物石料每立方米块石赔偿60—90元,每立方条石赔偿90—
120元。
    2、未经批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附近采取沙卵石,采取1立方米赔偿60—80元。
    3、对船闸引航道、闸首、闸墙、闸阀门及输泄水设施破坏,按损失部分的完全重置成本赔偿。
    三、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恶化通航条件,违者除按《航道管理条例》
处罚外,并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倾倒1立方米垃圾废弃物收取赔偿费6元; 
    2、倾倒1立方米沙石、泥土收取赔偿费8元;
    3、倾倒1立方米乱石、废铁削、砌块等难以排除的废弃物,收取赔偿费20元;
    四、损毁航道设施、器材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7米钢质标志船                     10000元/艘
    2、定光霓虹灯                          360元/盏
    3、闪光霓虹灯                          380元/盏
    4、空气电池                             60元/个
    5、2B—120蓄电池                       350元/个
    6、设标钢缆                          160元/40米
    7、木三角架                          75.50元/个
    8、铁三角架                            120元/个
    9、电池箱                               28元/个
    10、开船小时                   290元/50马力/小时
    五、损坏航道设施、器材按修复成本赔偿。
    六、航道疏浚收费标准
    船舶功率(KW)  单价(元/小时)  每艘(台)班            备   注                
    89-96           83.65            669.19        每艘船舶台班按8小时计  
    118             90.92            727.37                               
    176             112.50           900.26                               
    198             129.21           10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