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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六十年重庆物价变迁

日期: 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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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六十年重庆物价变迁

 

历经风雨,新生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了六十年光辉历程。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回顾重庆市物价六十年演进历程,对于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中国诞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年重庆物价历程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旧新中国,内忧外患,时局动荡,重庆价格变化无常,通货膨胀势如脱缰野马,市场秩序极度混乱,经济凋敝,民不聊生。194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同年1130重庆解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生的人民政权为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保卫新生人民政权胜利成果,坚决果断地整顿市场秩序和变革价格管理体制,很快取得了稳定物价的伟大胜利,从而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期长达12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物价暴涨的混乱局面,重庆人民得以休养生息。

从新中国建立到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漫长的30年岁月中,重庆价格管理大体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130-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经济调整时期(1961-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9月)、粉碎“四人帮”后两年时期(197610-1978年)。三十年重庆物价演进的历程,是价格由乱到治,由无序到有序的历程,是物价对国家调控经济与服务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功能逐步发挥的历程,是社会主义计划价格形成的历程,也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社会劳动价值表现形式日益走向僵化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物价工作在曲折中前进,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扭转了旧中国的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混乱局面,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二是初步改变了旧中国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畸形的比价关系;三是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了经济的恢复、调整和发展;四是促进了当时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实施;五是建立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和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物价管理体制;六是物价管理思想及价格理论建设充分吸取了社会主义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尽管这三十年在物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副作用也日渐明显。在处理计划与价格关系上,过分强调计划的作用而忽视价格功能的发挥;在处理集中统一和发挥企业积极性关系上,强调计划价格主要由国家制定,否定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在处理调整物价与稳定物价的关系上,过分偏重稳定而忽视了对不合理价格的及时疏导。伴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计划价格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价格管理自身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矛盾和思想障碍,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市场商品供给严重短缺。一是价格体系和比价关系严重扭曲;二是高度集权的物价管理体制束缚了价格调节的功能活力;三是制定价格的原则主要是服从计划,难以及时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四是受当时历史局限,传统社会主义计划价格理论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想。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重庆物价历程

1978年开始,采取渐进式的价格改革方式,历经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平稳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重庆价格改革呈现出三个不同的阶段时期:改革计划价格体制时期(19781991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制时期(19922000年)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制时期(2001年至今)。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改革率先启动并始终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

经过三十年的艰苦努力,价格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手段逐步健全,价格法制体系和价格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经过三十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市场机制在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中占据主导作用。截至2008年底,重庆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已占95.37%,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占98.53%,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92.69%,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在社会商品零售、农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分别占4.63%1.47%7.31%。重庆市场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价格总水平调控体系初步健全。与市场调节价比重逐步扩大相适应,价格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转变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初步建立,重要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启动,政府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稳定价格总水平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基本构建起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在总结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调控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颁布实施《价格法》,用法律形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等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价格法》颁布实施后,价格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家和地方陆续制定实施了40多个与《价格法》 相配套的价格法规、规章,我市颁布和实施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基本实现了物价工作有法可依。

四是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与改革开放之前严重扭曲的价格结构相比,目前除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少数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水平由于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还未完全理顺外,主要工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显著改善,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大幅度缩小,采掘工业、原材料工业与加工工业产品比价关系明显改善。

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监管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1978年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入,价格监管队伍逐步发展壮大。198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行政执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监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监管市场调节价并重,价格监管与价格服务并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开通 12358价格举报电话,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以政府监督为主、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网络,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价格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监督检查体制。价格成本监审、价格认证、价格评审、价格研究等工作也随价格改革的推进取得了长足进展。

价格改革三十年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尚未到位,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收费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医疗、教育、房地产等民生价格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体系还不完善,覆盖全市惠及城乡的主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尚未建立,物资领储备体系尚不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不强。价格法制仍需健全,企业依法自律意识尚需提高,公民运用价格法律法规保护意识不强等等。可以说,价格改革的进程还远未结束,这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新中国重庆物价六十年经验,继续将价格改革推向深入,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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