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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

日期: 20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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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行业组织及经营业主:

为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食盐价格政策,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行业组织和经营业主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持食盐价格的稳定,特对垫江县各行业组织及经营业主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行业组织及经营业主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行业组织和经营业主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即:铝膜方袋500克食盐价格为1.40/袋,合川有机碘盐400装价格为1.50/袋),不得提高价格销售。

三、各行业组织和经营业主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捏造、散布假信息,恶意囤积居奇,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价格出现上涨;

(三)不明码标价;

(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购买;

(六)不得采取哄抬价格或者通过其它形式相互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业主及行业组织应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和食盐价格政策,违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各行业组织及经营业主相互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垫江县发改委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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