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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日期: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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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群众负担,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09号)文件精神,从2013101日起,江北区降低公证服务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每件最低收费20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江北区发改委  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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