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精神,垫江县发展改革委和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垫江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 物业类别 | 计费单位 | 基 准 价 | 浮动幅度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有电梯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70 | 0.95 | 1.30 | 1.55 | 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 | 
| 无电梯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50 | 0.75 | 0.90 | 1.15 | 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 
| 特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70.00 |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 |||
| 普通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50.00 |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 |||
| 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垫江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 ||||||
|     2.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