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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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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粮发〔202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格落实国家收储政策,确保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

做好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收购工作有序开展,对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重农抓粮积板性,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端稳端牢中国饭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将全面展开,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以严格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契机,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抓紧制定检查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好收购监督检查职责。

二、坚持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

(一)压实收购各方责任。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方面的监管主体作用。各区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要求,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严查收储企业内部人员在收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向售粮群众吃拿卡要、索要费用等行为,夯实收购企业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规范执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

(二)突出收购监督检查重点。各区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做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在《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179号)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2.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以有效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3.突出对粮食收购中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有关中央粮食企业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结合本辖区收购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创新收购监督检查方法。在收购期间,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特别要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收购期间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查处力度,对不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短斤缺两、违规收费、“打白条”或不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违反条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强化保障,严格履行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收购督导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确保作业安全。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协调解决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各类问题化解在基层和收储现场,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并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引导企业遵规守纪和种粮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广大售粮农民、用粮企业、行业职工宣传普及12325监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理。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加强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市粮食局和储备部门,建立健全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在收购高峰期,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开展检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切实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各区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在夏季粮油收购结束后15日内,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书面报送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粮食局

        2021年7月12日        

(联系人:蒋玫;联系电话:67575764;邮箱:cqlsd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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