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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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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财金〔2020〕31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

企业债券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两家机构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受理及审核标准等相关规定完成受理、审核。发行人应将发行申请、受理和审核情况及时告知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委。

二、准确把握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新《证券法》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发掘和筛选一批具有发债意向、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债券申报发行力度,提高企业债券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明确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监管理念,提高了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压实各参与方法律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发行人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中介机构要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存续期企业债券监管

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市级转报环节。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按《通知》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全面掌握区域内企业债券申报、发行状况,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五、稳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是重大改革,审批程序大幅简化,发行程序更加便捷,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难度,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支持实体经济增长。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发行人要充分认识本次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于新《证券法》施行前已申报的企业债券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原核准制有关要求继续推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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