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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通知

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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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转供电主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精神,现就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电成本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出的工作部署,确保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严格执行政策措施

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要遵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要求,严格执行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政策措施。

一是全市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23月份电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二是豁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2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三、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按要求梳理符合条件的用户名单,原则上凡经营范围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用户一律纳入名单予以支持,213日前将优惠用户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备案,对于符合条件但未在报备名单中的用户要及时增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对非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转供电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应将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少结算的10%的电费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措施红利,确保减轻企业用电成本措施落实到位。

(三)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欠费不停电。

(四)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后用电变化,提前做好保障预案,支持各类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五)各供售电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35日、45日前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六)对以上措施中由供售电企业实际减免的用电费用,在新增2020年计划外外购电等措施中统筹平衡考虑。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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