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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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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价格监测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测市场运行状态的重要手段,监测所得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信息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工作,维护价格信息提供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真实,使价格监测工作更好地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近日,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渝府令第28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联合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为科学、有效组织好价格监测工作,200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从我市价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看,我市根据《价格监测规定》,建立了价格监测基本工作规范,并建立起覆盖38个区县的价格监测网络,确定了一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价格监测报告体系。目前,《价格监测规定》已实施十余年,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和价格监测工作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一些制约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一是需要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和提供价格相关信息单位的权利、义务;二是部分价格监测数据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需要对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保密要求,以减轻企业提供真实数据的顾虑;三是价格监测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虚报、瞒报或者拒不提供数据的行为应当设定惩处措施,以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真实;四是价格监测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鉴此,为维护价格监测各方利益,更好地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完善相关规定,为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立法内容

   (一)价格监测的涵义

   《办法》参照《价格监测规定》对价格监测的界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规定: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及公布的活动。在《价格监测规定》涵义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预警报告两项内容,以期通过监测发现问题,根据需要准确预报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避免抢购风波等社会事件的发生。
   (二)价格监测方式
   《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价格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常规监测是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为基础进行,是价格监测的日常工作方式。应急监测、专项调查是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非定点监测单位一次性或者阶段性采集、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为基础进行,前者是在出现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况,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者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等现象时实施,相关情形一旦消失就立即停止;后者是针对某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的专项调查。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的监测项目,分类确定的长期提供相关价格信息的单位。由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的价格监测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直接影响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的好坏,因此《办法》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出了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等工作要求,并赋予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免费培训、获得相应设备等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履行相关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监测报告
    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是指导价格监测工作具体实施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计算、传输、分析、公布的具体办法,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以及进行监测的周期、程序等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项目、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价格监测报告是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对在价格监测中获取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价格趋势预测和预警、价格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及舆情反应、应对政策和措施建议及其他有关情况等。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五)价格监测人员工作规范
    为保护提供相关价格信息的单位的权益不受侵犯,《办法》规定价格监测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不得泄露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不得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得影响监测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价格监测人员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网重庆价格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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