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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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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7号建议的复函

 

2016年519   渝价函〔201678

 

黄维乔代表:

您《关于探索制定重庆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投入政策的建议》(第0307号建议)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现行公交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公交票价属政府定价,按照《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27号)规定,“公交票价应以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同时,按照政府定价和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应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公交客运定价成本。城市公交客运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包括《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价格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市政府第286号令)和《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13218号)。

考虑到公交行业的公益属性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公交票价制定未体现完全成本,需要财政进行补贴。

二、财政补贴情况

城市公交作为高效、低碳城市交通形态,是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我市一直坚持公交优先发展原则,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对公交的扶持政策也随着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完善。2013年,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在原购买公交服务、燃料补贴、营业税返还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对公交轨道的“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公交线路内环外移”等财政补贴。2015年,市财政对公交、轨道的财政补贴已近25亿元。随着主城区公交、轨道线网及运营里程的增加,市财政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补贴还将逐步增加。

三、积极探索,共同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对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有效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定调价机制、科学测算财政补贴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公交成本规制要建立在规范合理、适度激励、渐进实施的基础上,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规制的成本结构、考核指标、补贴政策等,实现政府补贴补偿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激励公交运营企业加强管理。

目前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已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始得到了实践应用,有力促进和推动了公交行业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公交行业的改革发展,如开展公交企业成本监审,实地调研部分省市成本规制开展情况等。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论证我市开展公交成本规制的可行性及操作性,配合我市公交网络票价工作的推进,合理构建网络票价体系,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效用,优化公交行业发展,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公交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本复函已经我局赵宝权局长审阅签发。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李 

联系电话:6751041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

邮政编码:401147

 

 

 

                                  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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