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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定价目录》相关政策解读

日期: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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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定价目录》相关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我市实施意见部署的价格机制改革阶段性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要求,市物价局开展了我市定价目录的评估和修订工作,在征求、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重庆市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于201891日起施行。

一、《重庆市定价目录(2015版)》有关情况

《重庆市定价目录(2015年版)》于201611日起施行,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共计946项,比《重庆市定价目录(2003版)》减少了12 57项,分别减少57%55%,并且将1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普遍授权方式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目录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厘清政府定价管理边界,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经营主体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已经具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条件,有的政府定价项目在改革过程中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需要及时对定价目录加以修订。

二、《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原则,放开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管结合,把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管细管好管到位。

(三)坚持有效发挥区县政府作用。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区县管理更为有效的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定价事项,下放给区县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

(四)坚持定价项目清单化。将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在定价目录中予以列明,个别正在推进改革的政府定价项目也在注脚中予以说明,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三、《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定价目录(2018版)》保留了12类共33项政府定价项目,较现行定价目录减少13项,减幅28%,并缩小了部分项目的定价范围,继续下放了部分定价权限。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减少定价项目13项。

1.不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5项。将“地方铁路旅客票价”、“国有土地出让基准价和底价”、“房产测绘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气象防雷服务收费”等5项不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2.通过合并定价项目减少5项。将“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律师服务(部分)收费”合并为“司法服务收费”;道路班车旅客运价率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合并为道路客运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合并为车辆通行居民供电、居民有线电视以及公共管网居民供水、供气安装服务价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合并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

3.移入目录脚注3项。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仲裁服务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等3项由目录正文调整至目录脚注。

(二)缩小定价范围3项。

放开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停车服务企业协商一致约定收费标准的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放开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以外的民办学校收费以及放开定向安置房销售价格,缩小“车辆停放收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等3个定价项目的定价范围。

(三)下放管理事权3项。

将主城区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等3项主要在区县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定价权下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调整定价部门2项。

将“主城区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运营的市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的表述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定价部门进行了调整。

四、《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实施配套措施

(一)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一是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履行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等工作,让定价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定价方式改革,逐步从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转变为制定定价机制上来,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和精力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更加注重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二是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通过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三是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并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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