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通知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征集第二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通知

日期: 2019-10-24
字体:

渝发改环〔20191389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相关服务工作,按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第32号令发布)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资格要求,公开征集第二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估、社会公示的方式征集,并向社会推荐。
二、工作内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规范的能源审计报告,并能够对公共机构落实节能措施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要求
(一)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资信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中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从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的优先;鼓励以建筑领域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组织申报。
(三)财务状况:近三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充足。
(四)履约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合同履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
(五)质量保证和控制:至少具有2名以上能源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能源审计专职人员。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能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等节能标准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外市企业参与申报需在渝有固定办公场所。
(六)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事宜
请申报单位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于2019118日(星期五)1700前报至我委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式五份;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黎柴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波,联系电话:6757597563897644)。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报名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
(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技术人员资料;
(四)相关业绩说明;
(五)人员配置说明;
(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七)真实性承诺书;
(八)信用平台查询记录;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 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报名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101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