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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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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9〕524号


主城各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各阶梯价格均降低0.01元/立方米,降低后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1.97元/立方米、2.14元/立方米、2.49元/立方米;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33元/立方米调整为2.32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4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7元/kg调整为5.04元/kg)。

二、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由2.03元/立方米调整为2.02元/立方米。

三、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9年4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城市燃气转供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主城区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从2019年4月29日零时起执行。

四、主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的监管,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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