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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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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09〕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促增长重大战略决策,市发展改革委于去年11月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标〔2008〕1531号),对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如期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市政府检查组对这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给予了较高评价。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按规定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要求,对点多面广、实施分散的项目招标指导和监管不到位等。
今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于管好用好中央投资都有明确要求,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继续开展检查。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和加快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两个不动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标工作实效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严格招标方案核准。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对招标方案要严格核准,要求可研编制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上报市里审批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在请示报告中要同时上报招标方案初审意见,否则,市发展改革委一律按公开、委托招标核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核准内容除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外,增加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三、规范招标代理工作。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的规定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承担招标代理工作。各地不得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短名单”等形式,限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业务。为确保代理工作质量,防止招标代理机构间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严格按照2002年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并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标代理合同在招标公告发布时按监督权限一并报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项目投资规模小、项目所在地远等为由拒绝代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建立重庆地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机制,一旦发现代理工作中有故意推诿、违纪违规等行为者,将依法予以取缔。
四、规范招标公告发布。为使投标人能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我市指定媒介《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时报》上发布,未在上述媒介发布的视为未公告,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条例》规定予以查处。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必须相同。按规定属招标公告应当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资格条件、有效报名时间等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并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改变招标公告已载明的实质性内容。
五、强化中标结果公示。目前,发现个别项目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全,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监督部门要督促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九部门《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渝发改标〔2007〕1357号)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列入对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标人的考核内容,从现在起,对于未按规定公示的按季度予以通报,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查处。
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使用了新增中央投资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对于点多面广、实施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将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实行打捆招标,集中采购;需要专业队伍实施、单项合同预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必须招标;对不需专业队伍承担,由村、社组织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国家实行补助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为防止围标串标,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统一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帐,不以现金形式交纳。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指导。招标活动其他事项仍按照渝发改标〔2008〕153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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