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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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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环〔2010〕14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06号)文件要求,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在2010年前编制完成《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国家支持,现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项目编报范围
各区县、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污染治理的需要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编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含污水干管新建、扩建、改造),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陈旧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国家已安排投资和已建成的项目不纳入编报范围。
二、规划项目编报要求
(一)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要求,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化进展、实际居住人口增长,对照已建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处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建或扩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其中: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根据《重庆市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划》进行编报。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干管主要由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负责编报;主城区垃圾处理项目主要由市环卫集团负责编报。纳入规划的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城镇应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二)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要根据污染源普查情况、企业的经营现状,特别是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数量、产值、用水量等指标,判明和测算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强度,规划目前必需和将来应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对已纳入关闭、搬迁计划的企业和经营情况差、治污积极性不高的企业,不得规划治理项目,避免列入国家规划后不能实施的情况再次发生。纳入规划的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三)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根据园区产业的发展方向、已入园和拟入园企业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强度、用水量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入园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达标后才能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陈旧垃圾清运,要在对流域内的陈旧垃圾进行测量分析的基础上,计算陈旧垃圾污染负荷对次级河流污染的贡献,判断清运的必要性,预测陈旧垃圾中需要处理的清运量、运输距离、处理方式。河道清淤,要对淤泥的产生量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考虑只对城镇河段进行清淤,避免全流域清淤,并对底泥的厚度、特性等进行监测分析,计算淤泥污染负荷对次级河流污染的贡献,判明是否进行清淤,测算淤泥的清运量、运输距离、处理方式。生态修复,主要依据河流的自然地理状况,对河岸进行种草植树,防洪护岸、河道整治、景观建设等内容不纳入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原则不征地。
(五)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在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布局。
请你们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此项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衔接,加强配合协作,根据实际需要规划项目,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按照附表的格式,认真填报项目,每个项目应附单行材料,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必要性。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资环气候处)。
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cqdpc.gov.cn)“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附件:十二五规划项目填报表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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