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通知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专项的通知

日期: 2011-05-09
字体:

渝发改技〔2011〕513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推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建设笔记本电脑基地和离岸数据处理中心“2”大全球性基地,以及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环保装备、风电装备、光源设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10”个“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同时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施创新基础、产业化示范、龙头企业等重大工程和相应专项。
一、实施任务
(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储备项目库,每年专项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持续跟踪推进。
(二)当年优先扶持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对行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尚不满足条件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储备,作为跟踪推进的重点,在以后年度视推进情况择优支持。
(三)对储备项目库中符合国家专项要求的优秀项目,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重大工程及2011年专项内容
(一)创新基础工程及专项
创新基础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自主创新基础平台,完善以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创新服务设施为支撑的创新链,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开放高效”的自主创新物质支撑体系。
针对创新基础工程建设,每年滚动实施创新基础专项。2011年专项,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校、科研机构,强化横向联合,促进资源整合,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布局认定一批工程试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二)产业示范工程及专项
产业示范工程将在“十二五”期间,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2+10”产业链集群建设为重点,通过滚动推进重大产业化示范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建设,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产业聚集,培育新兴产业群,优化提升产业结构。
针对产业示范工程建设,每年滚动实施产业化专项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专项。2011年专项,重点支持“2+10”产业链集群,以及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的软件、信息内容服务、创新服务、市场化研发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
(三)龙头企业工程及专项
龙头企业工程将在“十二五”期间,集中政策资源,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每个“2+10”产业链集群均有1—2个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整合生产配套体系,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带动行业整体发展。
针对龙头企业工程建设,每年开展龙头企业认定,实施龙头企业有关专项。2011年专项,对今年获得认定的信息、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支持提升信息化能力水平。
三、2011年专项实施要求
(一)创新基础专项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第52号令)管理实施。申报单位首先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阐述以下内容:
1.拟建创新基础平台的研究方向,以及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2.拟建创新基础平台的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3.初步建设方案,包括交流合作、资源整合情况等;
4.主要建设单位情况,包括企业实力,以及在所处行业的技术地位等。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正式申报另行通知。
(二)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专项申报程序和内容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技﹝2006﹞1297号)执行。产业化项目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要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土地证书、环评审批意见、资金证明等,需进行市场准入认定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双软认定证书、通讯产品入网证等。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需提供技术先进性(如查新结果)和技术成果证明(专利证书等)。
(三)龙头企业专项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含对行业的贡献分析),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重庆国家信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信息化水平提升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09﹞1452号)要求编写。
(四)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由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及九龙坡高新区、南岸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最多可推荐申报4个项目,其他区县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择优推荐,无推荐文件的项目,我委暂不受理。
(五)对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扶持,且没有结题验收的项目,以及生产同系列产品的项目,不再予以市级资金扶持。
四、申报程序
(一)创新基础专项项目建设方案应于6月30日前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可不通过当地投资部门推荐。
(二)产业化、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以及龙头企业专项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三份,应于5月31日前,由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推荐申报至市发展改革委,过期不予受理。
(三)本专项通知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cqdpc.gov.cn)发布,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咨询机构或专家对上述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复。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张 峰,电 话:67575798,电子邮箱:fgwgjs@cqdpc.gov.c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