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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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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贸〔2011〕97号

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产品市场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获得农产品进口配额的企业数量和配额量均逐年增加,在国内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的背景下,有力的支持了我市纺织和饲料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农产品进口配额申领、使用秩序,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国家每年9月公布,可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查询)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1、所有具有申请资格企业的申请,自2011年起均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我委不再直接受理企业的申请。
        2、企业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
        3、我委对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的申请配额企业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申请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所需农产品购销情况、进口配额执行情况、进口农产品的年需求量、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用途、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等。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全面、真实、规范、清晰。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户须带原件复核),以及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和纳税记录。
        5、企业在海关、工商、税务、检疫检验方面无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
        6、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能力核查证明。
       7、申请粮食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且无进口实绩的企业,须提供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8、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期有效,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三、申请期限
        我委于每年的10月15至30日受理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领取
        国家于每年的1月1日前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标明。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我委经贸流通处领取。
        五、配额的再分配
        1、交还期。申领到配额的企业,如当年无法将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执行,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签订合同量以书面形式报我委(同时抄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还我委经贸流通处。交还配额的企业当年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
        2、再分配申请期。凡是符合国家公布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向我委转报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每年的9月1日至15日为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提前或逾期都不予受理。
        3、申报程序和必备材料。再分配的申请程序和必备材料与年度配额集中申报时相同。
        4、 关税配额再分配下达。国家于每年9月30 日前审批、下达企业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意见,配额办理程序、执行情况反馈等与年度分配的配额相同。
        六、配额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辖区企业农产品进口配额证(尤其是棉花进口配额证)使用情况的日常跟踪和监管,切实防止倒卖配额证。每年一季度,各地要对棉花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内容:一是棉花进口配额使用数量,二是进口方式(自行组织进口或委托进口),三是进口棉花使用方式(自用或转卖)。检查要求:(1)2月20日到2月底,由企业自查。3月1日前,企业将自查结果和上年使用的配额证等相关单证上报我委,同时填报《棉花进口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2)3月15日前,由我委组织逐一核查。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在配额申领、使用、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核查企业生产能力,强调配额仅限于自用,使用情况要按要求上报,使用不完的要退回。对于不用又不退的企业,下一年度要削减分配量;对倒卖进口配额的企业,将取消其配额申领资格,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棉花进口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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