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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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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环〔2012〕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局、水务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重钢集团: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337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仅限于主城区创模要求的项目)。
3、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4、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仅限于缺水地区)。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2、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仅限于主城区创模要求的项目)。
4、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首页需有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建设性质(新开工或续建)和申报材料目录。请你们将下述材料收齐后,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式二份。其中,各申报要件上的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要保持一致。
(一)市发展改革委可研批复。
(二)项目用地预审(无永久占地的项目需由国土部门出具不需要用地预审的说明)。
(三)项目环评批复。
(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意见。
(五)市市政委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
(六)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统一用全市收费文件)。
(七)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八)配套资金证明。该证明不写总投资和国家补助具体金额,只说明该项目除国家补助外,所有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区县项目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市级公司的项目由公司出具。
(九)国有出资人代表说明或国有企业证明。如果项目法人不是全资国有企业,需由当地政府出具委托函,委托另一家全资国有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受委托的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如果项目法人是全资国有企业,且营业执照上已注明是国有企业的,不需出具此证明;否则由当地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文件证明该企业是全资国有企业。
(十)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说明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该说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级公司出具。
(十一)项目法人对以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十二)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提供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送要求
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收齐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尚未批复可研的项目,需于6月3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要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的,不纳入2013年备选项目申报范围,作为后续项目储备。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李东彦,67575864;魏晓雄,67575869。市市政委:王巍、吴幼全(水务处),67886056;彭道愔翰(市容处),67886015。
二O一二年六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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