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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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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投〔2012〕822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水投集团,重钢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50号),经研究,现将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投资计划13.7亿元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80090万元。资金计划待财政部下达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文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程管理。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污水处理项目要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收集率;垃圾处理项目要完善收运系统建设;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控制建设内容,不得将中央投资用于景观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行动,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紧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中央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采购,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项目法人要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补助资金。各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严格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严禁用项目资金发放奖励和津贴,不得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和超规模建设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将国家补助资金用于冲抵已完成的工程投资。
四、落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运行经费。请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高度重视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将地方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尽快按标准开征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加大征收力度,并将运行经费缺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
五、加强项目监管。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加强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对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或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区县,一经查实,我委将暂停安排环保类项目的中央投资。
六、认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请于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我委(资环气候处),以便我委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李东彦,联系电话:67575864。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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