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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日期: 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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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技〔2012〕1085号

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 2012 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百项重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46 号)和《2012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2—50)精神,现就2012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2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数据开发处理、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环保装备、风电装备、光源设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主要从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百项重点项目中遴选。电脑产业领域财政补贴已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二、申报条件
申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重庆市内注册(两江新区项目另行切快安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三)具有高水平的研发、生产、销售管理团队; (四)落实场地、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申报截止日已开工建设;(五)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六)项目市场前景广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七)纳税信用良好,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八)项目未获取过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九)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符合申报领域和有关条件的项目单位结合在建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于8月20日前一式五份报送项目责任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或开发区产业部门)。
(二)各责任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或开发区产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择优申报意见,于8月24日前连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择优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及有关指导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评审意见编制资金补助方案,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 划。
四、项目管理
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参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技﹝2006﹞1297号)有关要求管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须报责任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或开发区产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完工并取得规划、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和综合验收报告,特别重大的项目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综合验收。
五、资金管理
资金支持方式为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管理。资金拨付方式上,财政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视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原则上属于市管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属于区县(自治县)管理企业,由市财政局先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属地财政局,再由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用款单位。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备和试验装备、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撤销的项目,项目补助资金需如数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发改委联系人:苟晓余,联系电话:67575795,传真:67575798;市财政局联系人:罗新,联系电话:67575317。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doc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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