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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重点物流统计制度做好2011年统计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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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贸〔2012〕1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040号)精神,做好我市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我市正式启动重点物流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点物流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物流统计是发展现代物流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宏观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测分析物流运行状况、制定物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做好社会物流统计工作,在加强物流基础管理,增强物流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推进物流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引导重点物流企业经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流统计属于政府统计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我市社会物流统计起步晚,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物流统计,注重将国家社会物流统计、物流专项调查统计、国民经济动员调查统计等工作相结合,提高物流统计效率,减轻物流企业统计工作量。
我市作为全国9个物流区域中心城市、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现代物流业迎来发展良机。启动实施重点物流统计制度,将建立健全我市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和物流基础数据库,填补我市社会物流统计的空白,为我市制定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发展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
二、建立健全重庆市重点物流统计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重庆市重点物流统计工作,并委托重庆市物流协会承担具体基础性统计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支持市物流协会切实做好企业调查的组织领导,建立及时有效的联系、催报、协调机制,督促和指导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的物流统计核算工作。
我市重点物流统计实行年报制度,物流统计样本筛选经营规模大、市场知名度高、行业代表性强的优秀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以及获得过政府资金支持的企业。统计样本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年度调整。各有关调查企业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负责部门,落实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各有关调查企业要重视物流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核算调查任务。
我市重点物流统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承担统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予保密。
三、做好2011年度重点物流统计工作
我市重点物流统计工作从2011年度开始试行,请各有关调查企业到市物流协会网站(http://www.56cq.com)下载2011年年度统计报表,安排专人联系和按类别填报。物流企业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港口企业还须填报港口资源能力表、港口经营情况表。工商企业填报企业物流情况表。物流园区管委会组织园区企业填报并完成物流园区规划建设统计汇总表。航空物流基地还须组织航运及货代公司填报并完成重庆市航空物流统计表。各铁路站场公司组织企业填报并完成重庆市铁路物流统计表。
各有关调查企业请务必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重庆市物流协会,同时报送电子版报表(在网上统计直报系统开通前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表)。请各有关调查企业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备查。
四、关于重点物流统计的考核与应用
我市重点物流统计工作建立考核责任制,对各有关调查企业及时通报情况,做好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进行帮助改进。各区县要加强统计执法,严肃查处瞒报、漏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市、区县有关部门将各有关调查企业物流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备案,作为物流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及争取资金和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刘盛举(市发展改革委),67575821
焦 飞(市物流协会),67085021,67085773(传真)
协会地址: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18号909室,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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